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郭德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8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德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