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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4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6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694 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 年7 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