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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倪裕忠即新竹動漫畫出版社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代 表 人 丁玉珍(分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2 月24日向被告所屬新竹就業中心(下稱新竹中心)辦理一般求才登記─電腦插畫美術職缺,經新竹中心於103 年3 月4 日推介失業勞工曾○○前往應徵,原告於103 年3 月5 日回覆僱用後,曾○○於103 年

3 月6 日上班並完成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投保。嗣原告於

103 年6 月16日向被告申請連續僱用曾○○之僱用獎助,經被告審查,發現原告於103 年3 月3 日已有僱用曾○○之情事,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及第55條規定,應不予核給僱用獎助津貼補助,爰以103 年10月8 日桃分署竹字第1038060244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104 年5 月12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執行給付原告僱用獎助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 頁)可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僱用獎助津貼補助96,000元,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裁判日期: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