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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5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1號原 告 許顯榮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張克豪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訴訟代理人 何家豪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 表 人 賴香伶(局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政府以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府認定歇業,所屬勞工於民國101年1月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該公司尚積欠11名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經於103年4月30日以府勞動字第10332003802號函請於103年5月12日前給付完畢,該公司迄未給付,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5月16日函報被告審查結果,於103年6月4日以勞動關3字第1030126489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1月2日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該公司董事長許勝發、董事呂豫文、原告及監察人許娟娟出國,並於103年6月10日以勞動關3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4年4月9日院臺訴字第104012958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提報機關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裁判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