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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毛隆昌

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毛喬慧毛靖恩毛美麗石豐義石豐霖袁詩淳石豐正石磊丹菁丹俊傑陳忠駿袁百宏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熊依翎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燿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於96年8 月27日以交路字第09600080841 號公告委任訴外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訴外人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以下簡稱系爭BOT 案),訴外人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相關規定,於98年1 月16日與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參加人)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 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參加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經交通部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審查,經補正相關資料及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於102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嗣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系爭BOT 案環說書審查結論,其中公告事項一、㈢記載:「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 分期) 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訴外人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不服上開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0128245號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原告等不服上開訴願決定,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原訴願決定者,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513 號、102 年度判字第617 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