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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毛隆昌

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石豐義石豐霖袁詩淳石豐正石 磊丹 菁丹俊傑陳忠駿袁百宏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熊依翎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張善政(代理院長)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燿璋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蘇 芃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於96年8 月27日公告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下稱系爭BOT 案),日管處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於98年1 月16日與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仲成公司)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參加人仲成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交通部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經補正相關資料及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系爭BOT 案環說書審查結論,其中公告事項一、㈢記載:「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日管處不服上開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 0128245 號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原告等不服上開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願決定業就系爭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予以撤銷,訴願人為日管處,本院認為本件原告撤銷訴訟之結果,日管處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日管處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