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毛隆昌
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毛喬慧毛靖恩毛美麗石豐義石豐霖袁詩淳石豐正石 磊丹 菁丹俊傑陳忠駿袁百宏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熊依翎 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張善政(代理院長)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燿璋(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蘇 芃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於 96年8月27日公告委任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參加人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下稱系爭BOT案),參加人日管處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相關規定,於98年1月16 日與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仲成公司)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參加人仲成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7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交通部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經補正相關資料及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嗣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系爭
BOT 案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其中公告事項一、㈢記載:「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 分期) 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參加人日管處不服系爭審查結論公告事項一、㈢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0128245號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
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原告等不服上開訴願決定,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上開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提起訴願部分,業經被告另以104年6月12日以院臺訴字第1040135972號決定書,撤銷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在案,而參加人仲成公司不服,業經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審理中。茲因本件兩造間所爭執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關於一、㈢部分,係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之裁判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矛盾,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