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8號原 告 洪玉葉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新臺幣(下同)4 萬2,374 元(本院卷第6 頁),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設址臺北市中正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