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5號原 告 張芷瑜法定代理人 張世宗法定代理人 蔣芹貞共 同送達代收人 卓如意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謝昂芬劉怡吟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業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通知證人卓如意作證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 年1 月26日下午3 時55分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