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1號上 訴 人 陳寅吉
陳大目陳柏松陳柏傳陳國連陳國賓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