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9號上 訴 人 林嘉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加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