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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1號10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原 告 呂秀樺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被 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 表 人 黃富源(人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惠絹(兼送達代收人)

張瀞云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1日104 公審決字第91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第1 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 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查原告於起訴時原係聲明:「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參見本院卷第5 頁反面);嗣於民國104年9 月8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變更聲明為:「⒈被告行政院部分: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24009號函(下稱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函)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下稱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部分撤銷。⒉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部分:復審決定關於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總處給字第1030041780號函(下稱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部分,及前開函說明健保爭審會法制人員不合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㈤(下稱專業加給表㈤)支給專業加給部分撤銷。⒊被告衛生福利部(原名稱為行政院衛生署,於102 年7 月23日改制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部分:復審決定關於衛福部103 年9 月26日『行政院核定本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別結果之待遇追繳清冊』(下稱待遇追繳清冊)及103 年10、11、12月、

104 年1 月薪資明細表專業加給未按法制加給表表定金額核給專業加給部分,及前開清冊、薪資明細表均撤銷。」(參見本院卷第119 ~120 頁準備程序筆錄);又於104 年11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變更聲明為:「⒈被告行政院部分: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函核定關於衛福部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別部分撤銷。⒉被告人事總處部分:復審決定及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有關衛福部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別部分撤銷。⒊被告衛福部部分:復審決定及衛福部103年9 月26日待遇追繳清冊及103 年10、11、12月、104 年1月薪資明細表等有關專業加給一項,未按法制專業加給表定金額給付部分均撤銷。」(參見本院卷第201 ~202 頁準備程序筆錄,第206 頁行政訴訟聲請訴之聲明變更暨調查證據狀㈠),本院認原告就關於對被告行政院、人事總處所為聲明部分,變更前後請求基礎事實不變,且該2 被告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予以准許;至關於對被告衛福部所為聲明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緣原告原係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組長,每月支領專業加給表㈤規定之法制專業加給。其因配合組織調整,於10

2 年7 月23日隨同業務移撥至衛福部,配置於該部健保爭審會。衛福部以102 年7 月25日衛部人字第1022280499號令,調派原告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現職),溯自0年0 月00日生效,並繼續支給法制專業加給新臺幣(下同)40,285元。嗣被告行政院以103 年6 月17日函核定衛福部及所屬機關適用專業加給表一覽表(下稱衛福部適用專業加給表),溯自000 年0 月00日生效;該表規定健保爭審會所屬衛生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依專業加給表㈡規定支給專業加給,其餘人員(含法制人員)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健保爭審會所屬法制人員因而不得支給法制專業加給,嗣衛福部以103 年7 月30日衛部人字第1032261061號函(下稱衛福部103 年7 月30日函)向被告行政院申覆。經被告人事總處以103 年9 月9 日函復略以,健保爭審會不宜視為法制單位,其法制人員不符合依專業加給表㈤規定支給法制專業加給,仍應依被告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函核定之一覽表,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該函經衛福部同年

9 月10日衛部人字第1030126620號函轉知所屬機關(構);衛福部人事處乃於103 年9 月29日據以發送通知單,並檢附待遇追繳清冊,追繳原告103 年1 月至同年7 月(下稱系爭期間)溢領之待遇差額(含法制專業加給及102 年考績獎金),計10,640元。另衛福部依衛福部適用專業加給表之規定,自103 年10月1 日起,改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每月支給原告專業加給32,650元,並載列於發給原告之103 年10月份至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原告不服上開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衛福部人事處103 年9 月29日通知單、衛福部103 年10月份至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關於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部分,復審不受理;其餘復審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關於原告訴請被告行政院聲明撤銷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函核定關於衛福部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別部分;及訴請被告人事總處聲明撤銷復審決定及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有關衛福部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別部分:

㈠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及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通知、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有准駁,既不因該項說明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自非法之所許,亦有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及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故非行政處分,如逕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之撤銷訴訟,應認其不備起訴要件,且依其情形,並無法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㈡經查,衛福部係被告行政院組織調整後新設立之機關,健保

爭審會則係衛福部新設之任務編組,新設立機關之人員適用專業加給,依法由被告行政院核定相關人員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是被告行政院作成103 年6 月17日函(參見本院卷第62頁),係就衛福部陳報該部及所屬人員適用之專業加給表及擔任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加給一案,作成衛福部適用專業加給表,及擔任該部處務規程第20條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人員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核付事項。又據被告行政院、人事總處亦陳明略以,專業加給表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該規定為:「(第1 項)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第2 項)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該規定為:「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訂定,專業加給表之性質為行政規則,該表先送人事總處(幕僚單位)會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再由行政院為最終核定。倘對核定之專業加給表有意見提出申覆,亦先送人事總處為幕僚作業,再由行政院決定。另各單位專業加給一覽表係被告行政院自行製作表格,作為各單位核發薪資之依據,其性質亦係行政規則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56 頁),經核並無不合。是行政院103 年6 月17日函核定關於健保爭審會適用專業加給表部分,其性質為行政規則,核非屬被告行政院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屬行政處分,原告依法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次查依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參見本院卷第76頁)內容以觀,係被告人事總處函復衛福部就所屬健保爭審會法制人員無法支領法制專業加給所提申覆案,說明健保爭審會不宜視為法制單位,其法制人員不符合依專業加給表㈤規定支給法制專業加給,仍應依被告行政院核定之加給一覽表,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經核該函係屬機關間之行文,並未直接對原告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揆諸前揭說明,亦非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復審,自非法之所許,復審決定以人事總處103 年9 月9 日函非行政處分予以不受理決定,並無違誤。原告復對被告行政院、人事總處上開2 函文提起此部分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