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原 告 謝秀亭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蔣丙煌(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月春

黃淑容洪紹淵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9日通知單追繳102 年7 月23日至103 年9 月30日溢領待遇差額(含法制專業加給、102 年年終工作獎金及102 年考績獎金)計新臺幣(下同)87,205元之處分,以及被告103 年10月份、

103 年11月份、103 年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依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21,710元(未依專業加給表㈤支給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之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核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僅109,625 元【計算式:87,205元+(27,315元-21,710元)×

4 月=109,625 元】,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