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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8號10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 友可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月里(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羅卓民(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麗玲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341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補徵營業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訴願為前提,未經合法的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乃不備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法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次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足見,復查為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申請復查因逾期而不合法,即無從經合法訴願程序。

二、緣原告(101年3月1日經股東決議解散,同日經全體股東選任黃月里為清算人,且報經濟部101年3月6日經授中字第1013173291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於民國97年1至12月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277,391元,經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查獲,通報被告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13,870 元,並按所漏稅額613,870 元處0.5 倍罰鍰306,935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4 年1 月6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00262號(下稱原處分)復查決定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關於罰鍰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三、承前所述,原告於101年3月1日經股東決議解散,同日經全體股東選任黃月里為清算人,且經經濟部101年3月6日經授中字第1013173291號函核准解散等情,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第21頁)、陳報清算人就任狀(第98頁)等影本附原處分卷二;黃月里就任原告清算人同意書(第54頁)、股東同意書(第55頁)等影本附本院卷可稽。被告固因查無原告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聲報清算人記錄(見原處分卷二第29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8月8日宜院民乙字第21003號函),乃以10 2年7月29日北區國稅羅東銷字第1020571427號函(見原處分卷第54頁)檢附原告97年度營業稅違章案件本稅繳款書(繳納期限自102年8月21日至102年8月30日;見原處分卷第29頁)及陳述意見通知書,以原告之全體股東(王科金、陳淑緣、黃再嵐、林進雄、李國生、黃月里)為清算人,向之送達;雖未取得送達原告清算人黃月里部分之郵件回執(見原處分卷第42-43頁),惟由黃月里於102年8月19日具狀向被告提出陳述意見書(見原處分卷第73頁)陳稱:「……貴局所計算本公司於97年漏報收入12,277,391元與事實不符……」暨黃月里以原告清算人身分,於102 年10月18日提出被告之復查申請書(見原處分卷第103 頁)記載:「查本人於102 年7 月29日接到貴局北區國稅羅東銷字第1020571427號函……」等情,足見系爭繳款書已於102 年7 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代表人黃月里,則原告對該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即102 年

8 月31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因該法定期限末日為102年9 月29日,且該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即102 年9 月30日(星期一);惟原告遲至102 年10月18日始提出上開復查申請,有被告收文章戳可稽,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從而,原告申請復查逾期,復查決定以此為由而駁回原告此部分復查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就此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屬起訴不備要件,為不合法,且其情形無法補正,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