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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2號上 訴 人 許源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2日104 年度訴字第93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法 官 徐 瑞 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裁判案由:管理外匯條例
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