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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他字第 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他字第25號抗 告 人 何冠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105年度他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