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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他字第 3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他字第36號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陳英傑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暫免預付訴訟費用,第一審受訴法院應於該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本件原告與國防部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以104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原告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嗣上開行政訴訟經本院105年6月1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判決確認原處分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0月13日以105年度判字第535號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均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明。是以,參照首揭說明,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原告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4,000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鍾 啟 煒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