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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他字第 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他字第8號原 告即抗告人 周惠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105年度他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