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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全字第 1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相 對 人 陳仲明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零陸佰零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零陸佰零壹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零陸佰零壹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定有明文。而「(第1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第2項)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亦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2項所明定。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漏報本人受蔣炳正委託處理整合、收購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臺北市○○區○○段1小段374、374-1、374-2等3筆土地及該土地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物等多項權利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2,630,00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民事判決及支票影本等相關資料(本院卷第22-46頁)可稽,案經聲請人據檢舉查獲,併同其餘漏報執行業務所得197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總額23,142,730元,應補稅額8,156,339元,依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4,078,148元,共計12,234,487元。嗣相對人就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系爭其他所得轉正為執行業務所得,變更所得額為18,104,000元,重行核算漏稅額6,345,939元,改處罰鍰1,903,774元,有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繳款書、復查決定書及送達證書可稽。本件綜合所得稅本稅及罰鍰合計8,249,713元(漏稅額6,345,939元+罰鍰1,903,774元),因尚未滯納期滿,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欠繳之金額龐大,聲請人已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價值(299,112元)尚不足保全欠稅,現查債務人有銀行存款58,196元、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16,500,000元及翎藝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投資金額1,000,000元,因債務人未據實申報自繳逃漏稅捐,是難以期待債務人將來能完納稅捐,倘俟滯納期滿後始移送執行,恐有未能及時維護債權之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7,950,601元〔欠稅金額8,249,713元-禁止處分不動產價值299,112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上開稅捐及罰鍰8,249,713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請求清償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繳款書、復查決定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其就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一節,另提出相對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土地建物謄本、相對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相對人投資之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及104年度資產負債表、相對人投資之翎藝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及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相對人不動產禁止處分資料等,為相當之釋明。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聲請於7,950,601元〔欠稅金額8,249,713元─禁止處分不動產價值299,112元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950,601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鍾 啟 煒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