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56號抗 告 人 張芝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有關強制執行事務事件(案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53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6號訴訟救助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