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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救字第 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獄政事務事件(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號判處如該案附表所示之徒刑,全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今已8年5個月,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費用等開銷均由親屬接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爰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檢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影本以資釋明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假釋等獄政事件(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在監執行、宜蘭地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所得及財產合計新台幣(下同)4,200元,聲請人在監勞作金至105年4月18日止結存為0元,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卷宗,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