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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救字第 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9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 下同) 96年11月21日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105年7月間,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且生活開銷費用皆須由親人施捨救濟之,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卷內),顯示聲請人所得及財產合計新台幣(下同)4,200元,聲請人在監勞作金至105年4月18日止結存為0元,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98號卷宗,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