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95號聲 請 人 張泮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榮民就養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45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