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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林奏延(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代 表 人 黃正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正安

徐文通詹王屘吳祥榮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已達成和解,本件已無執行之必要,爰具狀撤回本件全部假扣押事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聲請本院就相對人吳祥和部分法給未聲請執行證明書。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有關補助費事件聲請人聲經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15號假扣押,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准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

6 月9 日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黃正安、徐文通、詹王屘、吳祥榮之財產(車輛、不動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嗣經本院以100 年6 月13日北高行貞100 執全洪字第1 號函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執行,並由各該受託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8 月16日士院景100 司執全助智字第364 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8 月17日南院龍100 司執全助公字第178 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0 年8 月15日北院木100 司執全助酉字第585 號、10

1 年4 月17日北院木101 司執全助宇字第346 號執行命令嗣執行執行終結在案。聲請人復於101 年5 月23日具狀撤回對相對人部分假扣押執行,亦分經本院轉受託假扣押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竣。此經依職權調閱之本院100 年度執全字第1 號卷可查。今聲請人聲請撤回本件全部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依據100 年11月23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1 項有關行政強制執行事務,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之規定及參照首揭說明,本件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卓辦,裁定如主文。併檢附本院100 年度執全字第1 號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