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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1 次為限。」行政訴訟法第19條定有明文。次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復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及第34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所準用。

二、而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同年5月21日、同年年9月4日聲請就鈞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都市計畫事件(下稱系爭案件)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關聯之都市計畫案件或都市更新作業)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鈞院104年度全字第43、49、99、100號裁定駁回,其駁回理由以聲請人所爭執之權利,在於土地增值稅之稅額或課徵方式,屬無中生有之論點,顯見該4 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之合議庭3 位法官有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涉觸犯偽造文書罪等相關枉法偏頗行為之事實。該3 位合議庭法官既於該4 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中有偏頗不公平審判之事實,則必然於本案訴訟中續行不公平、偏頗之審判行為。㈡上開4 件假處分保全聲請案與系爭案件密切關聯,承審法官均為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法官,該三位法官既有上開偏頗不公平審判之事實,則必然於系爭案件有不公平、偏頗之審判。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承審系爭案件之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等3 位法官迴避等語。

四、經查:㈠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3、49、99、10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固

經本院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3 位法官裁定駁回,惟此係法官於審理該等案時,客觀上本諸職權及對兩造爭執事項之心證暨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尚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裁定,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後,亦分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裁字第14

00、1401號及105 年度裁字第169 、170 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足徵上開3 位法官並無聲請人所指編造當事人主張權利主體而為不利於其主張之偏頗情事。

㈡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固應停止訴訟

程序,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之前即曾對承審系爭案件之3 位法官聲請迴避,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駁回,嗣雖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然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137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聲請人嗣又反覆就系爭案件之3 位承審法官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復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98、106 、

111 號等裁定駁回在案,亦有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附本院卷可稽,足見聲請人顯係意圖延滯系爭案件之訴訟而反覆聲請迴避,揆諸上開規定,自難僅因法官適用上開但書規定不停止訴訟程序,即認渠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合議庭之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本件聲請與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