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原 告 許富雄
何 坤黃月雲賴文誠徐阿南許金珠李菁桔郭慶霖徐正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趙懷琪 律師蔡雅瀅 律師原 告 林青蘭
周奕成李卓翰崔愫欣李秀容施逸翔邱伊翎賀光卍潘翰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蔡雅瀅 律師原 告 高成炎
史 英馮喬蘭林長茂黃俊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蔡雅瀅 律師原 告 廖本全
陳柏志被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代 表 人 謝曉星(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琅琛
臧鶴年吳雨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