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靖凌(董事)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興祥
葉雅婷徐向君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