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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 告 蔣台亮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曲良治(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天來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05 年2 月16日」,應更正為「106 年2 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裁判日期: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