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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0號上 訴 人 陳守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