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吳濬瑋即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強制執行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77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依法即屬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