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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張國元

陳仁泉黃金電彭武富王松壽宋典盛王興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 律師

蔡欣延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瓊華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日期: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