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張國元
陳仁泉黃金電彭武富王松壽宋典盛王興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 律師
蔡欣延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瓊華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