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5號上 訴 人 彭添福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
劉鍾錡 律師林玉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7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