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朱立倫(主席)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 代理 人 侯宜諮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簡凱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1年3月2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