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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5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製作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宜君(董事)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王龍寬 律師陳威韶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詹婷怡(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布其慧鄭美華上列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電信法
裁判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