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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俊伴(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洪國勛 律師魏芳瑜 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複 代理人 田芳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一、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計算下列兩項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金額(請附詳細計算式),並具狀提出(繕本逕行送達對造),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㈠以各該前月月底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投保生效人數作為

各該月之員工總人數;分母(總僱用人數)、分子(僱用人數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均扣除留職停薪人數後,所計算出之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之金額。

㈡以各該月一日勞保投保生效人數作為各該月之員工總人數

;只就其中分母(總僱用人數)扣除留職停薪人數(即不扣除分子〈僱用人數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後,所計算出之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之金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