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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 告 陳招俤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離島建設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離島建設條例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