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上 訴 人 陳孟弘法定代理人 趙氏珍娜上 訴 人 陳佩君
楊英美陳孟仲陳孟文陳巧慧陳松麟陳鑾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吳芬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