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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Rob van der Woude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劉景嘉 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李佳訓

陳政君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就以下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書狀影本予對造:

一、原告應就其主張:其係受荷蘭商Uber B.V.公司委任而推廣Uber平台,並向荷蘭商Uber B.V.公司收取委任報酬一事,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原處分之違規事實記載乘客下車地點為台鐵新左營站,與被告所提車資收據所載高雄市○○區○○路○○○號,並不相符,此項記載錯誤,涉及違規事實之同一性,無從透過事後更正方式補正,並非合法一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日期: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