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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麗生(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立夫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

參 加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典佑(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 律師王佩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原登記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億元、實收資本總額為22億8,866萬元。其於民國94年6月29日經股東會修正章程(第19次)資本總額提高至36億元及於民國100年6月8日、101年6月18日尚有辦理修正章程,而於101年7月17日向被告申請上開3次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業經被告101年7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101145780號函核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在案,惟就有關章程第19次修正第6條資本總額應俟增資併案辦理暫不予登記。嗣參加人於104年11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6億元,發行新股6,000萬股,參加人遂於105年1月28日檢附94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影本及104年度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影本等文件,向被告申請辦理有關章程第19次修正第6條提高資本總額部分之變更登記,併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變更登記。被告以105年2月3日經授商字第105010267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辦理上開增資發行新股、修正章程第6條變更登記及申報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變動之變更登記。惟原告以其係持有參加人原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身分,不服原處分,認為參加人並未將章程原訂之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即修正章程增加資本,又未即時辦理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則原處分核准變更登記係違反公司法第278條及第12條等規定,遂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茲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主張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認定參加人現金增資案違法,不僅影響參加人之股東已依該增資案之認股,更使參加人增資後股東會之效力受影響,導致參加人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遭受損害。因此,參加人為原告與被告間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法聲請獨立參加訴訟等語。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