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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城健倫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蕭萬龍 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孟彥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淑卿

林佳芸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緣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主張被繼承人城振銘因連帶保證喜足天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167,433,176元及自9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8.86%計算之利息與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基於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對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借款民事訴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民事判決認定屬實,而於合庫請求範圍內判決原告應清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1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嗣本件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駁回合庫在第一審之訴。合庫提起上訴,目前尚待最高法院分案審理,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106年11月22日台民癸字第1060000280號函在卷可稽。

三、茲因本件遺產稅事件,原告主張前述未償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前述未償債務是否存在之判斷,業經合庫提起民事訴訟,尚未確定,已如前述。為避免關於前述未償債務是否存在之認定歧異,依前揭規定,在該民事訴訟裁判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