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城健倫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蕭萬龍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孟彥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訴訟代理人 林淑卿
林佳芸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緣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主張被繼承人城振銘因連帶保證喜足天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債務本金新臺幣167,433,176元及自9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8.86%計算之利息與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基於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對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借款民事訴訟。茲因本件遺產稅事件,原告主張前述未償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前述未償債務是否存在為準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揭民事事件,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裁定終結,有該案件裁定影本附本院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