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林玉麗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債權清算結算完結判決聲請狀」,經該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以105 年度裁聲字第151 號裁定,將原告之訴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本院審理。經查,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 年8 月25日105 年度訴字第1272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31日寄存於原告起訴狀載住所地之三峽中山郵局,原告亦已於同年
9 月2 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