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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李建輝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素津(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207,561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