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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陳秀枝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曹啟鴻(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