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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6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詹念祖

送達代收人詹鈞堯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複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葉俊德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許虞哲訴訟代理人 洪月雰

戴雄南闕和田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