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詹念祖
送達代收人詹鈞堯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複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葉俊德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許虞哲訴訟代理人 洪月雰
戴雄南闕和田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