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顏春銘
顏春收顏雙堅顏两固顏德興顏德信顏德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張倩維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