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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顏春銘

顏春收顏雙堅顏两固顏德興顏德信顏德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張倩維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