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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號抗 告 人 孫彥銘(原名:孫彥陽)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