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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孫彥銘(原名:孫彥陽)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4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