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杜英宗(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陳信翰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郭芳煜(部長)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嚴慶龍(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李瑞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團體協約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參加人)於民國103年7月7日以(103)工字第103070701號函通知原告,請原告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與參加人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結清具有舊制年資之工會會員及重新擬定業務員制度」之該項議題,並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3項資料即1、具有舊制年資之3,319名工會會員是否還在原告任職?2、該工會會員何時與原告簽訂業務代表合約?3、該工會會員在原告之6個月平均薪資(下合稱3項資料)等資料。參加人嗣後於103年12月18日以(103)工字第103121803號函檢附團體協約草案通知原告,其中第5條載明參加人就結清業務員舊制年資之方案。但歷經104年4月22日、7月15日及8月11日3次團體協商會議,原告除未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3項資料外,就參加人提出之結清業務員舊制年資之工會會員之團體協約草案,一再表示要求參加人提出結清舊制年資之法律依據或因涉及業務員契約關係屬性之爭議,需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宜待司法院大法官做出最終解釋後,再據以協商等為藉口,拖延協商及佯裝協商。爰被告認原告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乃以105年1月29日104年勞裁字第49號決定書(下稱原處分)命原告應提供上開3項資料給參加人。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刻正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團體協約法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繫屬中。
三、茲參加人以原告向被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而原處分主文第1項、第2項乃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參加人申請作成,且攸關參加人進行團體協商權益,如原處分經法院撤銷,對參加人亦有效力且將損及參加人進行團體協商權益等語,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是准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