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江隆(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陳彥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105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原核課處分、復查決定、以及訴願決定,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係請求本院就相對人第一次處分(即原核課處分)及內部自我審查之第二次處分(即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原判決理由已認定聲請人94年度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可言,原核課處分顯然違法,且已確定無補徵稅額,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351號判決意旨,自應並予撤銷原核課處分。原判決主文卻僅記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均撤銷」,漏未就與復查決定完全相同之「原核課處分」併予判決撤銷,就訴訟標的之裁判顯有脫漏,爰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原核課處分撤銷」等語。

三、經查:

(一)按對於稽徵機關核課處分不服而提起之復查程序,係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就行政處分之爭訟程序而言,屬訴願法第1條第1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即納稅義務人不服核課處分,尚不得直接提起訴願,須經復查之先行程序,由稽徵機關先行自我審查核課處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又核課處分、復查決定乃至訴願決定,在性質上同屬行政處分之一種,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課處分不服,經復查、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倘行政法院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為違法,應予撤銷,惟有必要由稽徵機關就其所為核課處分之相關核課事實再為認定,則為確保核課處分在核課期間內作成,故核課處分應被保留,以免將核課處分遽予撤銷會造成重行核課時因而逾越核課期間,致有違稅捐稽徵之公平。實務上於此情形,係以復查決定為程序標的,並不另就原告請求撤銷核課處分部分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新臺幣(下同)1,296,641,392元,經相對人依據申報及查得資料,初查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628,873,736元(按申報數核定)、營業成本645,801,790元(剔除虛報營業成本649,613,372元及虛報生產設備折舊1,226,230元)、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150,854,629元(剔除各項耗竭及攤提13,815,804元)、非營業收入總額31,150,868元(調增利息收入53,590元)、全年所得額752,354,623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0元(否准認列原申報1,460,318元),補徵應納稅額167,637,567元;並審理聲請人虛列營業成本之違章成立,按所漏稅額162,709,900元處以0.8倍之罰鍰計130,167,920元。聲請人對營業成本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以101年2月20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10010120號復查決定駁回,聲請人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經本院審理結果,以聲請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相對人為第二次核定補稅部分另案涉訟中,非本件審理範圍;而本件相對人認聲請人應補徵稅額167,637,567元,於法有違;又相對人未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對聲請人裁處罰鍰金額達130,167,920元,亦有違誤,因裁罰金額倍數涉及相對人之裁量權,本院尚無從代替相對人行使之。本院因認本件原處分(即復查決定)有違誤而無法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聲請人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撤銷,著由相對人依復查程序另為適法之處分。依上說明,自無庸另就聲請人請求撤銷之原核課處分為准許或駁回之諭知。是以,本院上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核無脫漏之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9-06-24